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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瞿华平与庞小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华平,庞小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54号原告:瞿华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左德池,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小八,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瞿华平与被告庞小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瞿华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庞小八无法联系,瞿华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华平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华平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