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执保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保字第127号申请人: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310万元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土地使用权,证号:2011-35616、2009-2488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