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永晖与陈海燕、林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潘永晖。被告陈海燕。被告林松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晖与被告陈海燕、林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永晖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永晖负担。代理审判员唐超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庄曙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