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贤生与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贤生,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贤生。委托代理人高贤起。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孙发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季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响兵,江苏盐城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贤生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成华审 判 员 沈俊林审 判 员 李 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李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