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中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稳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稳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西中刑一初字第0024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稳仓,曾用名刘稳苍,农民,住蓝田县。2011年6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2日被抓获,同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长海、王富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稳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振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稳仓及辩护人张长海、王富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初,被告人刘稳仓指使郭卫军(另案处理)将12小包冰毒(重约8克)送至西安市纸坊村十字509路公交站交给吸毒人员温江涛。该温将4800元毒资交给郭卫军。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刘稳仓与赵双喜(另案处理)、程超(另案处理)商定,由刘稳仓联系四川毒贩购买毒品贩卖牟利。6月13日,刘稳仓、赵双喜向四川毒贩“老二”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4500元,“老二”承诺将其所购毒品邮寄至西安。6月16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碑林区领地国际公寓楼下将收取快递的程超抓获,当场从其取得的快递包裹中查获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44.4克,棕色粉状物一包,净重0.4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查获的棕色粉状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2012年12月初,被告人刘稳仓电话联系四川毒贩“五哥”(另案处理)购买冰毒50克。12月11日,刘稳仓指使苏静(另案处理)前往成都将所购毒品从成都运至西安。12月12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长安区河池寨收费站将接取毒品的刘稳仓和苏静抓获,当场从苏静身上查获淡黄色晶状物一包,净重47.2克,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4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淡黄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未检出常见毒品。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公民报警登记表、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稳仓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稳仓在庭审中承认指控犯罪属实。辩护人提出:1、刘稳仓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刘建兴、郭蔚,属立功行为;2、2012年12月12日贩卖毒品行为属犯罪未遂;3、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4、刘稳仓属以贩养吸;5、刘稳仓到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初,被告人刘稳仓指使郭卫军(另案处理)在西安市纸坊村十字509路公交车站牌下将12小包冰毒(约8克)交给吸毒人员温江涛,并收取毒资4800元,后郭卫军将毒资交给刘稳仓。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刘稳仓伙同赵双喜(另案处理)、程超(另案处理)预谋购买毒品牟利。刘稳仓同四川省都江堰市毒贩“老二”(身份不详)联系,约定好以快递的方式购买毒品,收货人名字为“陈士均”。6月13日,刘稳仓、赵双喜向“老二”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4500元,并将快递收货地址西安市南二环东段领地国际公寓、程超手机号码告知“老二”。6月16日8时许,程超接快递公司电话在领地国际公寓停车场出口签收快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快递包裹中查获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44.4克,棕色粉状物一包,净重0.4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查获的棕色粉状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2012年12月初,被告人刘稳仓同四川毒贩“五哥”(身份不详)联系购买冰毒,贩卖牟利。12月11日,刘稳仓给苏静(另案处理)好处费1900元,让苏静乘车前往成都将购买的毒品运至西安。12月12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长安区河池寨收费站将接取毒品的刘稳仓和苏静抓获,当场从苏静身上查获淡黄色晶状物一包,净重47.2克,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4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淡黄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未检出常见毒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创汇路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下午从成都开往西安的大巴车上有人携带毒品,交货地点在西汉高速河池寨收费站出口。民警即在上述地点布控,19时许将苏静、刘稳仓抓获。刘稳仓对毒品交易事实供认不讳。2、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毒)字(2011)244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物一包,毛重45.1克,净重44.4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送检黑色塑料袋包装棕色粉末物一包,毛重0.5克,净重0.4克,检出毒品海洛因。3、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毒)字(2012)424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塑料自封袋包装白色晶体物一包,毛重51.29克,净重49.0克,未检出常见毒品;送检自封袋包装淡黄色晶体物一包,毛重49.26克,净重47.2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4、指认、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1)程超指认领地国际是其与刘稳仓、赵双喜预谋购买毒品的地方;指认从快递包裹里取出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物、黑色塑料袋包装物两包,并分别进行了称量。(2)刘稳仓指认领地国际系其与赵双喜、程超预谋购买毒品的地方;指认汇毒资的中国农业银行;指认从快递包裹里取出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物、黑色塑料袋包装物两包,并分别进行了称量;指认河池寨立交出口是其同苏静约好交接毒品的地方。(3)苏静指认河池寨收费站是其将携带的毒品交给刘稳仓的地方;苏静指认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5、辨认笔录证明:苏静、刘稳仓分别经对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互相辨认出对方系2012年12月12日约好在河池寨立交高速出口接取毒品的人。6、韵达快递单证明:成都寄给西安市南二环东段领地国际公寓陈士均快递一个,联系电话152××××2495。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12月13日,从苏静处扣押一个用透明胶带缠绕的黑色塑料袋包。8、苏静手机截图证明:2012年12月11日刘稳仓手机给其发了“180××××7976五哥”的短信息;2012年12月12日其同刘稳仓通话。9、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1年6月13日卡95×××11存款4500元。1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苏静中国农业银行卡62×××12于2012年12月11日存款1900元。11、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公安分局大同派出所辨认笔录、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侦大队说明证明:赵双喜在几次讯问时称自己叫赵洪钦,碑林分局于2011年7月22日与赵双喜原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联系并提供比对照片。经滴道区公安分局大同派出所民警李松山辨认,确认1号照片(被告人赵双喜的照片)为赵双喜;2号照片是赵洪钦。12、证人证言:(1)郭卫军证明:2011年5月初,刘稳仓让他去给温江涛送冰毒,小包的冰毒放在香烟盒里。他在纸坊村十字509路公交站牌处将毒品给了温江涛,温江涛给了他三四千元,他回去后把钱给了刘稳仓。(2)温江涛证明:他从2011年4月开始吸食冰毒。2011年5月初的一天他给刘稳仓打电话买毒品,说好400元一小包。刘稳仓叫郭卫军给他把冰毒送到了西安市纸坊村十字509路公交站牌处。毒品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约8克左右,他将4800元现金交给了郭卫军。(3)程超证明:2011年6月9日他和刘稳仓、赵双喜在灞桥公安局被处罚后,在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太乙路立交东南角领地国际公寓1106房间,刘稳仓说现在没钱了,得和四川的卖家联系,低价买冰毒,高价出售,他和赵双喜都同意。他们三人商量好由刘稳仓、赵双喜凑一万元,给他一些辛苦费。后来凑不齐一万元,刘稳仓给四川毒贩打电话说先打一半的钱,让对方将冰毒邮递过来,对方同意了。6月11日9时许,他开车同刘稳仓、赵双喜到碑林区李家村西边的中国农业银行,刘稳仓、赵双喜下车给对方汇款。后赵双喜告诉他这两天注意电话,四川的冰毒就要到西安了。16日早上,他和女友下楼接到快递公司电话,他知道是冰毒到了,他和女友去领地国际公寓停车场出口签收完就被公安人员抓获,查扣了装冰毒的纸箱子。这时,赵双喜和他的女友也在楼下,他就告诉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就将赵双喜抓获了。后公安人员将纸箱子打开,从纸箱子中的一个红色羽绒服的脖子拉链中查获了一大包冰毒和一小包黑色毒品。(4)赵双喜证明:2011年6月9日,他和刘稳仓、程超因吸食毒品被处理后,回到西安市南二环太乙路立交东南角的领地国际公寓1106房间,他们三人商量,让刘稳仓联系四川毒贩买冰毒。6月中上旬,程超开车拉他和刘稳仓到李家村十字西边路北的中国农业银行,他和刘稳仓下车用自动存款机将4千多元汇出。后刘稳仓让他告诉程超近期四川的毒品就要到了,注意接听陌生电话。16日8时许,他在领地国际楼下的商店买东西,被公安人员抓获。他的真实姓名是赵双喜,赵洪钦是他叔叔家的儿子。(5)苏静证明:2012年12月11日中午,一个姓刘的人给他打电话,让帮忙去成都取东西。他说来回要2800元,姓刘的说先给他2000元,等回到西安再给1500元。当天下午16时许姓刘的给他打电话说钱到账了,他到银行把钱取了。19时许他坐上到成都的大巴车,中途姓刘的给他发了一条短信,让他到后联系180××××7976“五哥”的人。他到了后和“五哥”联系,“五哥”给了他一个黑色的包,说是很贵重的药,让揣在衣服里面,不要离身。然后他就买了一张从成都到西安的汽车票。他到河池寨收费站下车,准备和姓刘的联系时就被抓了。民警将他带的毒品进行称量,显示为100.55克。13、被告人刘稳仓供述:2011年5月初的一天,温江涛给他手机130××××3777打电话问有没有冰毒,他说有。他们在电话里谈好400元钱一包,温江涛要12小包,在西安市莲湖区纸坊村十字509路公交车站交易。他让郭卫军将12小包冰毒送去,郭卫军回来后将4800元钱交给了他,这次能挣1680元。2011年6月9日左右,他和赵双喜、程超因吸食冰毒被处罚,他们回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领地国际公寓1106房间,他说低价买些冰毒高价卖出去。他因没有钱就向赵双喜借钱,打算买1万元的冰毒,后来凑了4600元钱。他就给四川卖冰毒的“老二”打电话说,先给打5000元,等把冰毒卖了之后,将剩余的5000元再打过去,对方同意了,并把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95×××11给他的手机133××××3337发了过来,他们在电话中约好收件人姓名“陈士均”。6月13日18时许,程超开车拉着他和赵双喜到西安市李家村十字西边路北的中国农业银行,他和赵双喜用自动存款机将4500元存了。他后来将程超的电话号码152××××2495、西安市南二环东段领地国际公寓的地址一起发给了“老二”,让他通过邮件快递的方式将冰毒发过来,之后“老二”就将一个货单号发给他。6月16日10时许,他与郭卫军在电脑上查发现货到了,他给赵双喜打电话,但电话一直没有打通。11时许,他和郭卫军在房间,有人敲门,他看是赵双喜,刚开门就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2月9日左右,他与四川“五哥”电话联系购买冰毒,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他给苏静1900元好处费,让苏静去四川帮他取个东西。12日16时许,苏静给他发短信:“下午六点左右,河池”。他六点去取货,到了河池寨立交,在高速出口等了约10分钟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之前打电话“五哥”说这次给的东西,可以往冰毒里面掺,带过去看看,他同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稳仓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6克,海洛因0.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稳仓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所提刘稳仓带领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刘建兴、郭蔚,有立功行为的意见,经查,刘稳仓带领抓捕的刘建兴、郭蔚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取保候审,二人的行为现无证据证明构成犯罪,故刘稳仓协助抓捕行为不构成立功,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刘稳仓2012年12月12日贩卖毒品行为属犯罪未遂,经查,2012年12月初刘稳仓为贩卖毒品,同四川“五哥”联系购买冰毒50克,后让苏静乘车从“五哥”处将毒品运回,其行为属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收买行为,“五哥”将毒品交付给苏静时,刘稳仓贩卖毒品行为即既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刘稳仓贩卖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之意见,经查,刘稳仓在2011年、2012年间多次贩卖毒品,其中部分毒品流入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该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刘稳仓以贩养吸的辩护意见,经查,刘稳仓购买毒品数量较大,其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并非以贩养吸,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刘稳仓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之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稳仓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特别是在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后,不思悔改,再次贩卖、运输毒品,情节恶劣,本应依法严惩,唯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稳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稳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审 判 长 张燕萍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人民陪审员 付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