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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朱方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朱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63年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朱方旭,男,1972年生,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本院在执行人张国强与被申请执行人朱方旭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18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方旭至今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韦太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汉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