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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与冯相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冯相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1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姝瑜,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与被告冯相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