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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胜德与陈召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德,陈召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822号原告陈胜德。。被告陈召成。委托代理人陈晓茜。原告陈胜德与被告陈召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胜德、被告陈召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胜德诉称,2009年9月30日,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原白埠镇)陈家屋子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口粮地调整,将被告陈召成原村东的叫行地5.8亩收回,分给原告1.025亩,期限24年,自2009年9月30日起到2033年9月30日止。口粮地分配给原告后,因被告陈召成在其交行地上建有临时大棚,种植西瓜,被告陈召成通过村委与原告协商,要求转包给原告的1.025亩口粮地,转包期限5年,每年土地流转费300元,共计1500元,2014年9月30日转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转包的口粮地,但被告以种种理由占有不还。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占有原告的1.025亩土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召成辩称,一、被告的大棚建于2004年,位于村东叫行地,2009年我村村委调整口粮地从未以任何形式协商或者通知被告将大棚所占地收回,也没有协商过拆除响应政府号召建的大棚如何处理赔偿,被告按期交付租金。另,陈家屋子村所有建在叫行地的大棚、桑树地等都是维持原来的承包户,均未收回。二、原告陈胜德所述被告陈召成的大棚占用其口粮地1.025亩是无中生有;原告所述被告陈召成于2009年付给原告1500元的转包费与事实不符。陈家屋子村调整口粮地的准确时间为2010年春季,村委将承包户陈召成大棚南侧偏西空闲地两亩划给陈胜德,而非大棚所以在地。后经协商,被告陈召成以300元每亩的价格租用这两亩地,租期5年,租金3000元,一次付清,有收据为证。2014年9月30日,被告将原告所分大棚南侧偏西口粮地两亩归还。2014年冬天,原告告知被告2009所分土地位置错误,借此偷换概念,并以这五年种错地为理由要求被告无条件拆除已建十年的大棚。被告提出异议,2009年分地,村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或协商被告已将大棚所占地单独收回,而是通知被告陈召成原告所分地为大棚南侧偏西二亩地,并在村委协商下,被告租该土地五年,并一次交付3000元租金。三、被告按时交付土地承包费,从无拖欠。2014年陈家屋子村叫行地全部到期,村委将交行地口头收回,又以口头形式将全部交行地承包给原承包人,被告继续租用至今。综上所述,被告陈召成的大棚建于2004年,大棚所在交行地一直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陈胜德于2009年所分得的土地为被告陈召成大棚南侧偏西方向空白地,被告陈召成租用至2014年9月到期已经归还,故原告所指控被告侵占其口粮地的情况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自2004年开始承包本村该涉案争议的1.025亩大棚土地,未与本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9年,原告与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陈家屋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告称其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包括讼争的该1.025亩土地,被告称不包括讼争的该1.025亩土地,讼争的1.025亩土地至今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被告自2004年承包陈家屋子村委该讼争的1.025亩土地开始种植大棚实际经营至今,而原告一直未实际取得该1.02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本案系因陈胜德、陈召成二人谁应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陈胜德的起诉应予驳回。其次,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其所属土地的调整属于其职责范围内部事务,对如何调整事宜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胜德的起诉。退还原告陈胜德预交的诉讼费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