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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玉光、杨会军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光,杨会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玉光,原任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会村村委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会军,原任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会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报账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玉光、杨会军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玉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会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杨玉光、杨会军均不服,均以不构成贪污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4)岚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李智玲审判员  张晓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