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晋昌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李晋昌,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晋昌。原审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上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晋昌,原审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本院申请减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不同意其减交申请,并限期交纳。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