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当承担的本案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孩子抚养费8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申请执行费1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本案案件义务全部执行清楚,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