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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莫菊妹与宋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菊妹,宋津,安美容,宋振国,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908-1号申请执行人莫菊妹,女,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国人民解放军第6455工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津,男,1931年2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安美容,女,1939年12月2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振国,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慧,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菊妹与被执行人宋津、安美容、宋振国、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津、安美容、宋振国、李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