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孙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孙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潘学松,总经理。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潘贻新。被告:孙忠,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孙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孙忠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孙忠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