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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家维与刘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维,刘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孙家维,现住双城市委托代理人:马吉富,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双城市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宝山,现住双城市委托代理人:顾长军,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双城市五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家维与被告刘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家维及委托代理人马吉富、被告刘宝山及代理人顾长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家维诉称,被告刘宝山于2011年4月3日在我处拉种子,欠种子款41,000.00元,现已给付11,000.00元,尚欠30,000.00元钱,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所欠余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余款3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刘宝山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间是代销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被告受原告的请托为原告代销种子、化肥,而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这种代销关系自2008年起至2011年结束,因此双方的关系应为代销合同关系。2、按照代销合同的性质,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但是该欠据并不代表被告就欠原告钱欠据上所显示的全部金额只能证明被告在原告取回应销售货物的总计金额。因为双方并没有就代销货物进行总的结算。只有进行结算清理后,所产生的价款才能说明是否是被告的欠据。综上,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望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公正的判决。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双城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旨在证明原告于2015年已向法院起诉;证据3、欠据1张,旨在证明被告刘宝山于2011年4月3日给原告出的41,000.00元钱欠据1张。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举示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据2、收条一张,旨在证实原告收到被告20,000.00元钱的事实;证据3车主赵金龙拉货条1张,旨在证实被告给原告返货化肥8吨,每吨3,000.00元,计24,000.00元的事实;证据4、原告2015年1月4日到法院起诉状一份,旨在证明双方合作是2010年6月25日就开始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证明原告2015年到法院起诉情况;证据3欠据证明被告欠款情况,与本案具前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示证据:证据1具有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收条1张,是2011年1月2日出的收条,是被告刘宝山于2011年4月3日给原告孙家维出的41,000.00元欠据前还的20,000.00元钱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证据3拉货条上没有写明给谁拉货,往哪里拉,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证明不了欠款情况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宝山在原告孙家维处购买种子,于2011年4月3日给原告出有欠据一张,欠种子款人民币41,000.00元。在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给原告出41,000.00元欠据后,已给付原告11,000.00元货款。现尚欠30,000.00元货款未给付原告人。上为本案事实。基于上述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宝山于2011年4月3日给原告孙家维所出具的41,000.00元欠据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刘宝山承认本人给原告孙家维出的41,000.00元欠据。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法院应予以支持保护原告人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宝山偿还原告孙家维所欠种子款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刘宝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文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佰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