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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金中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同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