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晨琳组合板房厂与郝云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晨琳组合板房厂,郝云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晨琳组合板房厂,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南社街中段路南。经营者,陈琳琳。委托代理人葛福资,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云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晨琳组合板房厂与被告郝云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晨琳组合板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晨琳组合板房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