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孙留柱、孙桂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孙留柱,孙桂红,孙桂来,封素芹,王二兵,王金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13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以下简称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们中路(新天地商业广场1号)。负责人袁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睿,灌南县行职工。被告孙留柱,居民。被告孙桂红,居民。被告孙桂来,居民。被告封素芹,居民。被告王二兵,居民。被告王金娥,居民。原告灌南支行与被告孙留柱、孙桂红、孙桂来、封素芹、王二兵、王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马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留柱、孙桂红、孙桂来、封素芹、王二兵、王金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灌南支行诉称,被告孙留柱借取我行贷款8万元,孙桂红为共同还款人,孙桂来、封素芹、王二兵、王金娥系该贷款的担保人,贷款期满后,被告仅还部分款项,尚欠贷款本金69129.71元及其利息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69129.71元及其利息、罚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留柱、孙桂红、孙桂来、封素芹、王二兵、王金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以原告灌南支行为甲方与乙方被告孙桂来、封素芹、孙留柱、孙桂红、王二兵、王金娥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2013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止,灌南支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贷款本金不超过8万元,且乙方贷款合计不超过24万元范围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2014年5月20日,孙留柱、孙桂红与原告灌南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万元,贷款年利率为15.66%,贷款期限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贷款用途为购黄沙石子;还约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7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日,孙留柱收取原告贷款8万元,并立借据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仅偿还原告部分款项,截止2015年5月18日尚欠本金原告69129.71元及其利息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尚欠本金69129.61元及逾期利息和罚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合同、借据等印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被告孙桂来、封素芹、孙留柱、孙桂红、王二兵、王金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孙留柱、孙桂红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留柱、孙桂红借取原告贷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保证人孙桂来、封素芹、王二兵、王金娥应当按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留柱、孙桂红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69129.71元及其利息和罚息(以69129.71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为20.35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孙桂来、封素芹、王二兵、王金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被告孙留柱、孙桂红负担5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孙留柱、孙桂红、王二兵、王金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负担81.5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309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马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林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