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孔小春与郭道合、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小春,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郭道合,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小春,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阴县信用社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道合,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胡龙兵,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业主刘立建,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原审原告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业主孔春华,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上诉人孔小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小春以与郭道合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小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孔小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孔小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建审 判 员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慧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