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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叶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76号原告:叶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暂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大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同上,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叶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委托代理人陆大明,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诉称:叶某与孙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叶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孙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2014年6月,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后因孙某某反悔而无果。此后叶某离家到外地工作。双方分居近一年来,夫妻关系毫无改善的迹象。现叶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间的婚姻关系;2、安庆市大观区(建筑面积约70平米)住房一套归叶某所有;3、其他财产依法分割。孙某某辩称:双方于2001年6月12日结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底,孙某某赴国外打工2年,期间及回国后,将收入交与叶某保管,而叶某的收入孙某某却不知情,房屋是双方共同融资于2013年购置。因叶某在家呆不住,休假就是娱乐打牌,邻居议论纷纷,2013年5月的某一天,孙某某向其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孙某某动手打了叶某,未造成肢体伤害,谈不上家庭暴力,且仅此一次,事后孙某某很后悔并保证下不再犯。2014年6月,在孙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叶某辞职并离家至今。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在叶某,其要求离婚另有隐情,孙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叶某与孙某某于2001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因双方沟通不畅,叶某于2014年6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叶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加强沟通,妥善解决。本案中,叶某与孙某某结婚多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鉴于孙某某不同意离婚,且叶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叶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要多加强情感沟通,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离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