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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明国与鲁小花、鲁光照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国,鲁小花,鲁光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664号原告曾明国,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小花,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被告鲁光照,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国与被告鲁小花、鲁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鲁光照下落不明,原告曾明国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因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