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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志山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南商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山,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南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7号原告张志山。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南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宝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金鹏,该村村民代表。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山、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南商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商村村委会)法定代理人陈宝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组织建筑人员为被告修理本村路面1005平方米,商定每平方米15元,合款15075元;为被告村委会修大门垛,合款1000元;修村委会厕所及三户人家滴水,合款2000元。修建工作完成后,被告未给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持欠条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被告要求给付。被告辩称,2014年6月原告找到被告村委会催要工程款,当时在场人有被告村党支部书记郭庆昌、村长陈宝田、村委闫玉松、支委关振付、会计李敬普五人,郭庆昌说已给清不欠了。且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应驳回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组建施工队为被告村修路,装修房屋及其他零散工程,双方商定原告包工包料。原告承认在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下欠18075元工程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南商村大队欠张志山建筑队大队前修路面1005平米,每米15元正,合款15075元正,修大队门墙1000元正,修大队厕所还有南头三户滴水2000元正,总下欠18075元正,壹万捌仟零柒拾伍元正。欠条盖有被告公章,未注明日期。被告认可原告为其做过修建工程,但主张2014年6月原告曾拿欠条找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欠条上金额是18400多元,没有写明细和日期,有公章,原告起诉的这张欠条与看过的不一样,还有明细,是先盖章后写字,申请进行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被告另主张原告持有的欠条是2006年上半年所写,已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被告同意给付10000元,原告不同意被告调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承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约定完成承揽工程,被告理应履行全额给付工程款义务。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持有异议,申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给付下欠工程款18075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抗辩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其在答辩中承认原告2014年6月向村委会催要过此笔欠款,即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自原告主张权力时中断,应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未超过二年。故被告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10000元,原告不接受,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南商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07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