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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负责人张宜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晓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副行长,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代理人姜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风险部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被申请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范丕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询问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被申请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以该饭店2-14层,建筑面积为10755.64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从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利息按季度清偿,截止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时,被申请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按约定未拖欠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额度协议》合法有效,《最高额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双方正在履行中,担保物权已经有效设立,但被担保的债权未届满清偿期,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被申请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为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称其己按照融资协议履行,截止现在未拖欠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