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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卫彬与任正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彬,任正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88号原告王卫彬,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开封县,现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正军,男,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卫彬诉被告任正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聂肖琼审 判 员  杨媛媛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