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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吴岩,刘杰,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岩。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委托代理人刘飞。原审第三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法定代表人朱夫,该院院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