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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系胡某某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40元。审判员  焦建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