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系胡某某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40元。审判员 焦建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