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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侯学强、张爱英与邢光昌、周秀平确认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强,张爱英,邢光昌,周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侯学强,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爱英,女,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邢光昌,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周秀平,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学强、张爱英与被告邢光昌、周秀平确认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邢光昌、周秀平名下的位于平原县千佛塔南路华府世家小区2撞1单元3层201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将被告邢光昌、周秀平名下的位于平原县千佛塔南路华府世家小区2撞1单元3层201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