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芙蓉诉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芙蓉,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6号原告李芙蓉,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赵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江徽,系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芙蓉诉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芙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0元,由原告李芙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