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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代明等与程文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支玉真,程文才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117号原告代明,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原告支玉真,女,1947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文才,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永志,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支玉真诉被告程文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明、支玉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支玉真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七十八元由原告代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