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莫菊妹与李光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菊妹,王文冬,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906-1号申请执行人莫菊妹,女,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455工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文冬,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光辉(被告王文冬之妻),女,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菊妹与被执行人王文冬、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冬、李光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