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与符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符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19幢301室。法定代表人朱燕萍,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震宇,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汪翔,杭州市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符杨。法定监护人符正。法定监护人杨小妮。委托代理人吴晓洁、任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