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田勇军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田勇军,男,1979年8月17日生,土家族,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吴开友,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狮峰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勇。本院在受理原告田勇军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双方的合同类纠纷,本案应当由先立案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亦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受理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之前,原告已于2014年7月14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是基于原、被告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虽被告亦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根据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裁定书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立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仍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李雷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