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侦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784号罪犯陈侦,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毕业,湖南省龙山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甬刑初少字第25号刑事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21138.5元。被告人陈侦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07年3月12日以(2007)浙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陈侦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侦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侦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