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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敏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073号罪犯陈敏,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5日作出(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8722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敏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