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13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二先与王亮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先,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先,女,193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左云县管家堡乡威鲁村人,。委托代理人闫本光,左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王亮,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左云县管家堡威鲁村人,委托代理人马建军,男,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左商初字第52号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5年1月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王亮于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时间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亮在中国建设银行左云支行的存款及利息二支,存单号****,账号:****另一支****,账号:****(共计174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学刚执行员 李世斌执行员 高永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