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卫成、李小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卫成,李小花,石如民,田晶玉,康荣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山东省陵县。法人代表:王立国,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被告石卫成,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李小花,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石如民,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田晶玉,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康荣勇,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丽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齐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