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莲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11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2014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作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曾多次与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丙一起在其家吸食。2014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在电白区羊角镇某村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签认照片、抓获经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意见: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及次数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恶劣的影响。其又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一审判一年六个月,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甲曾多次与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丙一起在其家吸食。2014年12月3日17时许,上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在电白区羊角镇某村上诉人陈某甲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获。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对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2014年12月3日查获吸食毒品的陈某甲,后经查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0日对其刑拘。3、身份资料,证实陈某甲于1978年11月5日出生,即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4、强戒决定书,证实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是吸毒人员,均被公安机关作强制戒毒处理。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平时购买购买毒品后,都是与陈某丙在邻居陈某甲家中与陈某甲一起吸食的,具体约有二十多次了。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陈某乙指证4号男子就是陈某甲,我就是在其家吸毒的。6、证人陈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平时购买到毒品都是到某村陈某甲住屋房间和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吸食的,我们三人通常谁买到毒品都是一起在陈某甲住屋房间内吸食的,陈某甲让我和陈某乙在他住屋房间内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已经有二十多次以上了。因为陈某甲也吸食毒品,而且我们三人都是经常一起吸食毒品,所以陈某甲就让我与陈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陈某丙指证13号男子就是陈某甲,我是到其家中吸毒的。7、上诉人陈某甲的原供述,主要内容:我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3日17时许在家中被查获,同时还有陈某乙、陈某丙也在我家中与我一起被带回派出所。陈某乙和陈某丙在我家中与我一起吸食海洛因和冰毒。陈某乙和陈某丙在我家吸食毒品约有二十多次。平时我与陈某乙、陈某丙谁有钱就出钱买毒品海洛因和冰毒,买回来之后就在我住屋房间内吸食。我们三人都是邻居,所以经常在我家中一起吸食毒品。辨认笔录,通过照片辨认,被告人陈某甲指证5号(陈某乙)、28号(陈某丙)是经常一起吸毒的人。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尿液检测,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均呈阳性。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及被告人陈某甲、吸毒人员陈某丙、陈某乙指认的现场照片,证实吸毒现场概况。以上证据,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意见评析如下:上诉人陈某甲上诉提出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及次数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又是初犯,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其无异议,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刑幅度内量刑。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上述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正确,应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上诉人上诉所提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均已考虑其犯罪情节,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上诉人要求轻判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少芬审判员  潘泽茂审判员  徐忠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柯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