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赖崇潮与邓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潮,邓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赖崇潮,居民。被告邓宜,居民。原告赖崇潮诉被告邓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赖崇潮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崇潮撤诉申请撤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崇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赖崇潮负担。审判员 邓朝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翟培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