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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速)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俊强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速)初字第531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俊强,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张家店前村258号。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张俊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439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俊强与朱传新、董兴伟(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合伙以跟孙孟孟索要欠款为由,开车将孙孟孟强行拉到高密市接着孙玉祥(已判刑),四人持刀将孙孟孟头部等处打伤并对孙孟孟进行威胁,非法拘禁至当日16时许。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俊强的刑事责任,建议处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告人张俊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