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27-1号本院2015年5月6日对原告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4页第7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黄连荣负担”应为“本案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黄连荣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洪艳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