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志桂与王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桂,王信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67号原告:朱志桂。被告:王信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桂与被告王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信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桂撤回对被告王信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志桂负担。审 判 长  卞 杰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人民陪审员  柯赛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