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行执字第57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人王军发、杨国利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4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军发,杨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军发,男。被执行人杨国利,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军发、杨国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行执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波审 判 员 杨增胜审 判 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