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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一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黑龙江一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界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树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一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文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一品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78.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 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