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桑小弟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小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桑小弟。委托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xx。负责人田霞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小弟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小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桑小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小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桑小弟负担。审 判 员 周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玲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