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冉隆英、庞某某申请执行尹冉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隆英,庞某某,尹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冉隆英,女,生于1974年5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生于2011年8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冉秀,女,生于1961年4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冉隆英、庞某某申请执行尹冉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冉隆英、庞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211120.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11120.2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