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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毅与周永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周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1728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周永珍。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周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16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永珍偿还案款97136元及利息(以9587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3月30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城东市场9××号房产(权证号:00042408,最高额320万元抵押于陈管乐),另有共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香山美邸7幢1单元1501室(权证号:00307924,最高额抵押320万元于陈爱静,共同人:李茶早)、瑞安市玉海街道东涌村瑞湖路46号(权证号:00266014,共有人:李茶早),本院已依法查封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东涌村瑞湖路46号房产;于2015年4月3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车辆,分别为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华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浙C×××××),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别克牌小型轿车,现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于2015年4月3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永庆印刷机械厂有25%股权(投资额:25万元)。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7136元。双方约定分二期偿还,定于2015年6月5日支付20000元,2015年9月5日前支付余款77136元;二、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即有权就未偿还债务按调解书确定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函、查询车辆函、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案款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第一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7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