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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永鑫与赵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鑫,赵冬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7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鑫,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冬雪,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上诉人陈永鑫因与被上诉人赵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刘杨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永鑫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永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鑫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陈永鑫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陈永鑫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