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艳来与王福伟、田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来,王福伟,田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79-1号原告王艳来,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福伟,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田春玲,女,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系被告王福伟的妻子。原告王艳来诉被告王福伟、田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