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费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温和集团与刘建堂欠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费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法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堂,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庆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28日作出的(1999)费法经初字第7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费法经初字第78、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建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402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刘建堂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1999)费法经初字第78、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1999)费法经初字第78、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怀进审 判 员 戴德祥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宝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