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元亨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执审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组织机构代码58956360-6。法定代表人林电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雅斌、江建新,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泉州市元亨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组织机构代码56928555-7。法定代表人汪碧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泉丰安监管罚决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2014年5月31日下午,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浔美工业区原浦西机械厂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一名幼儿死亡。泉州市元亨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于2010年12月向原浦西机械厂承租二至四楼层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元亨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未建立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员,生产厂区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道堵塞、防火间距不足、厂区与员工宿舍共用疏散通道、电源线路布设零乱等严重安全隐患,没有落实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改,没有与同一厂区内的“明正君加工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对“5.31”车辆伤害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的规定,决定对元亨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0元。元亨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同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泉丰安监管罚决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催缴通知书》,于同年2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不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泉丰安监管罚决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泉州市元亨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5000元及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泉丰安监管罚决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被执行人泉州市元亨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25000元及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25000元)。三、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婷代理审判员 李红艳代理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