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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高保与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保,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45-1号申请执行人高保,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被执行人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7603651-0。法定代表人曾立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保与被执行人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保与被执行人厦门音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保有债权124692.6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湖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